发布于: 2021-12-14最后更新: 2024-4-27字数 00 分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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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略
我所认为之爱情与婚姻,其两者并无必然联系。即爱情不必然会导致婚姻,婚姻也不全然决由爱情
爱是一种抽象的感觉,其与喜欢等事象之间不存在等号。以恋物癖为例,人喜欢物为之前提,然人对物绝非是“爱”。“爱”以满足“交互”为前提,此外行为难以称之为爱。但若仅以此为判别条件,将必然导致“喜欢”、“欣赏”、“感兴趣”等情状相混合。因而“爱”有其第二条件。
其第二条件便是“接受”。该限制与“抗拒”相对应,亦即将美好表象所打破后,是否仍能不受影响。故而“接受”大抵是一种潜在的爱
而婚姻则更好理解,其产生于责任或利益及或其他外力因素作用下,不一定全然由爱等内力因素导致。或许,爱是隐性的婚姻,但婚姻绝非单纯而表现的爱。
后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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